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im官网财务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
发布时间:2026/05/19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打点条例》和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 第十一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、住宿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,对在幼儿园住宿(不含午休)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,不退还保育教育费,不敷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, 各市、县(区)物价局(发改委)、财务局、教育局,制定本步伐,不退还保育教育费,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,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,包罗幼儿园名称、地址、等级证书、经费来源、法定代表人、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; (二)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尺度的具体项目; (三)申请制定的收费尺度或拟调整收费尺度的幅度,有设置分园的,每个学期按4个半月计算;采纳按月收取的, 幼儿在缴纳伙食费后因故持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,以及所属幼儿园年度收费金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金额; (四)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尺度的依据和理由; (五)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尺度对幼儿家长承担及幼儿园出入的影响; (六)所属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; (七)其他需提交的质料,保育教育费采纳按日收取的步伐。
多退少补,


